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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发布时间:2023-07-24 来源: 分类:

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2023年6月26日,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第十一次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根据2021年5月30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规定,结合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实际,制定《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江阴市科协)是江阴市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共江阴市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江阴市科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是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阴市委员会的组成单位。

第二条 江阴市科协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充分发挥作为国家创新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作用。

牢牢把握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要求,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智库作用的发挥和彰显。坚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增进对国际科技界的开放、信任、合作,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更大贡献。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最广泛地把广大科技工作者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自觉履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使命担当,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阴新实践、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县域示范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三条 江阴市科协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镇(街道)、园区科学技术协会和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第四条 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加强对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江阴市科协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弘扬科学家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条 江阴市科协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七条 每年5月30日为“全国科技工作者日”。

第二章 任 务

第八条 引导科技工作者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有温度、可信赖的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九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推进江阴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受市政府的委托,征集、评审、推荐江阴市科学技术优秀论文。

第十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开展科技志愿服务,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坚定创新自信,着力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第十一条 协同推进“科创江阴”建设,协力建设科创载体、培育创新主体、引进高端人才、促进产学研融合。

第十二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根据不同层次、重点人群,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技教育和科普活动,提高全市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第十三条 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加强科技伦理建设,涵养优良学风,宣传、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培育科学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四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政策、法规、规划的咨询制定和地方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江阴特色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第十五条 鼓励学会有序承接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支持各级科协承接政府的科技类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六条 推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造就一流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培养具有竞争力的青年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后备军,开展和参加青少年科技创新各类竞赛活动。

第十七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海外科技人才来江阴交流合作、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兴办符合江阴市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十 编辑印刷学术刊物、科普读物。

第三章 会 员

第二十条 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市级学会和镇(街道)、园区科协、企事业单位科协等基层组织,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成为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市级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支持学会发展港澳台和外籍会员,吸纳港澳台和外籍科学家在学会任职。

第二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可推选代表参加江阴市科协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参加江阴市科协的活动,对江阴市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团体会员须遵守本《实施细则》,接受江阴市科协的领导,执行江阴市科协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活动,承担江阴市科协委托的工作任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由市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章程规定。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二十二条 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江阴市科协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三条 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市科协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四条 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市级学会,镇(街道)、园区科学技术协会和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五条 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四、选举产生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七条 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会员的接纳、退出或处罚;决定常务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副主席的调整,并报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托副主席召集,必要时可临时举行。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人选经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产生,负责协调处理常务委员会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可聘请科技界知名人士或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市科协顾问,任期同本届委员会。

十条 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委员会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会委员三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因为严重违纪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委员职务,同时终止江阴市科协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三十一条 江阴市科协机关是科协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贯彻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负责组织、推动、协调、指导所属团体的活动。

第五章 学 会

第三十二条 江阴市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三十三条 加入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市级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并在全市具有代表性;

四、有健全的党组织,能正常开展党的工作;

五、经常开展高端学术交流活动,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普及能力;

六、能独立自主地开展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

七、有实体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地点、专职工作人员和经费来源。

第三十四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向江阴市科协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江阴市科协的团体会员,接受市科协的领导,执行市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市科协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市科协代表大会。

市级学会在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全市、全省和全国性学会的指导。

市级学会变更名称、注销或退出市科协,须向市科协提出申请,并经市科协常委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学会会员(或代表)大会每四至五年举行一次,进行学会换届选举工作,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制定、修改《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市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级学会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学会联合体,学会联合体为非法人社团组织,其成立或解散须经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符合条件的市级学会、学会联合体应当建立党的组织,并开展党的活动。所有学会应积极参加“江阴市科技社团党建联盟”召开的联席会议和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江阴市科协批准,给予 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等处罚: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常务委员会批准,给予警告;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八条 镇(街道)、园区科协和企事业单位科协是同级党(工)委领导下的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江阴市科协的基层组织,是江阴市科协的组成部分,接受市科协的业务指导,执行市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市科协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市科协代表大会。

第三十九条 镇(街道)、园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镇(街道)、园区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每届任期五年。镇(街道)、园区科学技术协会应注重吸纳教育、医疗卫生、农技推广、科技型企业等领域的机构负责人和经济发展部门负责人进入领导机构。

十条 镇(街道)、园区科协会员(或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决定镇(街道)、园区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镇(街道)、园区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新的镇(街道)、园区科协委员会,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人一般应到会指导。

镇(街道)、园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镇(街道)、园区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机构选举结果应报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科协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讨论并确定企事业单位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工作报告,选举新的委员会,选举结果应报市科协备案。

第四十二条 镇(街道)、园区科学技术协会可依规模和影响发展符合条件的组织作为团体会员,不断扩大科协组织的覆盖面。

第四十三条 基层组织应立足自身特点,加强思想政治引领,服务凝聚科技人才力量,动员和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技术,推广实用技术,助力创新驱动,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第四十四条 基层组织应大力发展个人会员,及时准确反映基层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建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第七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 江阴市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标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四十六条 江阴市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牢固树立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和基层,密切联系和真诚服务科技工作者,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十七条 江阴市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八条 江阴市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共同维护科学技术协会作为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肆意贬损诋毁。

第八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十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人才举荐和奖励等专项资金。

第五十一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二条 江阴市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资产(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江阴市科协。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统一使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

学会可根据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制定学会章程。

基层组织可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十 本细则经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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