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
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第十次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018年7月25日
根据2016年6月1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九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规定,结合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实际,制定《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江阴市科协)是江阴市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共江阴市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江阴市科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是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阴市委员会的组成单位。
第二条 江阴市科协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入实施产业强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提供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把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强富美高”新江阴、勇当高质量发展领跑者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三条 江阴市科协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镇(街道)、园区科学技术协会和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第四条 江阴市科协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江阴市科协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加强与省内外、国内外科协组织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密切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宣传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培育科学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七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推进江阴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受市政府的委托,征集、评审、推荐江阴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
第八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九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根据不同层次、重点人群,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技教育和科普活动,提高全市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第十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政策、法规、规划的咨询制定和地方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江阴特色高水平科技智库。
第十一条 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青年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开展和参加青少年科技创新各类竞赛活动。
宣传、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二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工作,有序承接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第十三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海外科技人才来江阴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兴办符合江阴市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十六条 编辑印刷学术刊物、科普读物。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学会是江阴市科协的团体会员,镇(街道)、园区科协和企事业单位科协是江阴市科协的基层组织。
江阴市科协发展团体会员和基层组织,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可推选代表参加江阴市科协代表大会,参加江阴市科协的活动,对江阴市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
团体和基层组织会员需遵守本《实施细则》,接受江阴市科协的领导,执行江阴科协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活动,承担江阴市科协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由学会和基层组织章程规定。
第二十条 全国科技工作者日为每年五月三十日。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二十一条 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江阴市科协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二条 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市科协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三条 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市级学会、镇(街道)、园区科学技术协会和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四条 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江阴市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四、选举产生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市科协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市科协常务委员;
三、审议市科协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会员的接纳、退出或处罚;决定常务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副主席的调整。根据主席的提名,推选秘书长。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托副主席召集,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聘请科技界知名人士或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市科协顾问。
第三十条 江阴市科协机关是科协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贯彻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负责组织、推动、协调、指导所属团体的活动。
第五章 学 会
第三十一条 江阴市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 加入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市级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并在全市具有代表性;
四、能独立自主地开展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
五、有办事机构、办公地点、工作人员和经费来源。
第三十三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学会,向江阴市科协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江阴市科协的组成部分,接受市科协的领导,执行市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市科协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市科协代表大会。
市级学会变更名称、注销或退出市科协,须向市科协提出申请,并经市科协常委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学会会员(或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进行学会换届选举工作,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制定、修改《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会支撑单位的领导。
学会业务上受相应的上级学会的指导。
第三十六条 学会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学会联合体,学会联合体为非法人社团组织,其成立或解散须经江阴市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学会应成立党的工作小组,并加入“江阴市科技社团党建联盟”,“江阴市科技社团党建联盟”在中共江阴市科协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江阴市科协批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八条 镇(街道)、园区科协和企事业单位科协是同级党(工)委领导下的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市科协的业务指导,执行市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市科协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市科协代表大会。
第三十九条 镇(街道)、园区科协会员(或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决定镇(街道)、园区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镇(街道)、园区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新的镇(街道)、园区科协委员会,选举结果应报市科协备案。
第四十条 镇(街道)、园区科协协助辖区企业、行政村、社区建立科协组织(科普协会),联系和指导农村各类专业技术协会和科普协会开展工作。
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是农村各级党组织领导下的以市场为导向,以专业技术为纽带,在平等互惠基础上自愿建立的经济合作组织,是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接受镇(街道)、园区科协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科协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讨论并确定企事业单位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工作报告,选举新的委员会,选举结果应报市科协备案。
第四十二条 基层组织主要任务
一、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组织和动员科技工作者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推广实用技术,助力创新驱动,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三、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交流等科学技术活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五、大力发展个人会员和符合条件的团体会员,及时准确反映一线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建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第七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三条 江阴市科协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江阴市科协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
基层科协对其工作人员参照所属单位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 江阴市科协及其所属组织的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协事业,树立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六条 江阴市科协及其所属各级科协组织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八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其他收入。
第四十八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四十九条 经费管理
市科协及其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建立常务委员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各级科协组织的经费及上级拨给资产(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所属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江阴市科协。
学会可根据国务院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制定学会章程。
基层科协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经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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