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协章程
| 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根据2006年5月25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规定,结合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实际,制定《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是江阴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共江阴市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全市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人才强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建设幸福江阴而奋斗。 第三条 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企业科学技术协会、镇(街道、办事处)科学技术协会和学校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第四条 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进自主创新。 第七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根据不同层次、重点人群,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技教育和科普活动,提高全市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第九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十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技政策、法规制定和地方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二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 第十三条 开展民间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四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兴办符合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十六条 编辑印刷学术刊物、科普读物。 第三章 领导机构 第十七条 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十八条 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市科协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九条 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市级学(协)会、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镇(街道办事处)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市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四、选举产生市科协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市科协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1—2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市科协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委员; 三、审议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市科协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选举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的提名,推选秘书长,决定授予荣誉职务,批准委员、常务委员的变更和增补、团体会员的接纳或退出。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 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主持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可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市科协机关是科协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推动、协调、指导所属团体的活动。 第四章 市级学会、协会 研究会 第二十四条 江阴市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五条 加入江阴市科协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二、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科技工作者; 四、不与市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重复; 五、能独立自主地开展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 六、有办事机构、办公地点、工作人员和经费来源。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向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市科协的领导,执行市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市科协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市科协代表大会。 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变更名称、注销或退出市科协,须向市科协提出申请,并经市科协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会员(或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挂靠单位领导。 第二十九条 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或长期不按章程开展活动的,经市科协常务委员会决定,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镇(街道办事处)科协 第三十条 镇(街道办事处)科协是镇(街道办事处)党委领导下的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市科协的业务指导,执行市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市科协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市科协代表大会。 第三十一条 镇(街道办事处)科协会员(或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决定镇(街道办事处)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镇(街道办事处)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新的镇(街道办事处)科协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镇(街道办事处)科协协助镇(街道办事处)企业、行政村、社区建立科协组织,协助组建镇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联系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是农村各级党组织领导下的以市场为导向,以专业技术为纽带,在平等互惠基自愿建立的经济合作组织,是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组成分,接受镇(街道办事处)科协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章 企事业单位科协 第三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科协是同级党委领导下的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接受市科协的业务指导,执行市科协决议,承担并完成市科协委托的各项任务,选举代表参加市科协代表大会。 第三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科协。会员(或代表)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讨论并确定企事业单位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企事业单位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新的委员会。 第七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 市、镇科协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企事业单位科协对其工作人员参照挂靠单位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科协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科协及其所属组织的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协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条 市科协及其所属组织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八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举办企事业和咨询服务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四十二条 建立科技活动基金和奖励基金。 第四十三条 经费管理 市科协及其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建立常务委员会(常务理理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各学(协)会、研究会、镇科协及企业科协的经费及上级拨给资产(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学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江阴市科协委员会根据本细则制定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镇(街道办事处)科协、企业科协组织通则。 第四十六条 各学(协)会、研究会、镇(街道办事处)科协、企业科协可根据本细则和组织通则制定各自的章程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经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
